《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津交规〔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6月16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办法》出台背景及过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管理,严控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现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完成《办法》。
(二)编制过程
《办法》编制过程中,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对于《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市环保局、委法规处及委运输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还在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办法》是促进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处置维修危险废物的实务操作指南,对于规范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规范回收,切实改善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现状,促进“绿色维修”深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条款
《办法》共分三章,18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能、防治责任、台账内容、贮存要求、办理方法等。就几点内容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关于防治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维修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三)关于台账内容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号公告)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号公告)第五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第四条
(五)《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六)《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津党办法〔2017〕21号)第十二条
(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6.2.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