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将基本建成,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准入,所有新建的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落实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推动危险废物产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要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主要措施有:一是推动昌江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升级改造,到2022年,新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6万立方米、焚烧处置能力80吨/日。二是改扩建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到2022年,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吨/日。三是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到2022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万吨/年。四是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意见》还提出,要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监管源分级动态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台帐监管,督促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以海口市为试点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管理等。
海南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转移、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