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百旺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百旺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百旺绿谷汽车园F1地块1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建设有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但该单位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稀料、废稀料桶及废旧铅酸电池(属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
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在调漆房内、调漆房门口及维修车间库房南侧,属擅自闲置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场所。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百旺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同时处贰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