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放废水,轻则被罚款,重则被拘留甚至判刑。4月11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日前当地就有一名男子因非法将废酸溶液进行倾倒,不仅被判刑,还被罚10万元。
废酸溶液倾倒土坑池
据介绍,2015年9月初,男子郑某与陶某、王某、张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
郑某与陶某、王某负责购买相关设备、金属提炼技术、联系客户等事宜;张某等人负责租赁厂房、接待、管理账目、缴纳水电费等事宜;郑某与陶某、王某等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酸溶液存储于工厂内自建的收集池。后因该收集池容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张某等人又租用罗江一块荒地,并在该荒地上建设了两个土坑池,郑某和陶某使用自制槽罐车将工厂内的废酸溶液转运至该土坑池内倾倒。
福安市环保局于2016年1月对该金属提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铸钢厂边上的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工厂内废水收集池、槽罐车内的溶液进行采集取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收集池、槽罐车、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样PH值、铜浓度、铅浓度、镉浓度、锌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该铸钢厂旁两个土坑池内的废酸溶液总净重28746.9kg。
获刑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6月29日,郑某被温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由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于日前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与陶某等人合伙私设金属提炼加工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倾倒PH值≤2.0且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28746.9kg,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另外,法院认为,经调查了解,郑某还具有前科劣迹,对此酌情从重处罚。法院考虑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