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公布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要求,为引进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企业范围
各市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立即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将网站截图于2018年4月13日前发送至省环保厅土壤处邮箱。
二、务必保障建设进度和质量
各市环保部门要细化、完善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部署、调度、督查和指导力度,同时组织技术力量逐一核查企业安装、联网情况,确保企业安装和联网工作符合冀环办发〔2017〕112号通知的安装质量和进度要求,务必保障智能监控体系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工作推进中,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推荐、指定、限制企业选取智能监控设备生产和服务厂商,如发现违反廉政规定的,将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下一步,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将全省通报批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对未按要求如期完成安装、联网任务的企业,将暂停其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对其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彻查;如发现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将暂扣或吊销其相关环保资质,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土壤处 张启发 刘 刚
联系电话:0311-87803701(兼传真)
电子邮箱:hbstrc@163.com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
附件
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建设第一批安装、联网企业范围
注:企业类型,重点产废单位(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为“1”,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为“2”,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为“3”,豁免管理经营单位为“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