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7年,随着危废市场的不断升温,经常能看到“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缺口巨大,有效处理能力仅15%”、“千亿级危废市场空间待挖掘”的文章或观点,引起网络热议。同时,在政策引导加强、监管趋严、标准提升的环境下,危废市场进一步释放,大量有实力的企业集团跨界进入危废行业,行业并购整合的趋势愈加明显。
正确看待我国危废处理市场规模
分析相关文章可以看出,多数观点认为我国“危废处理能力缺口巨大”、“危废处理市场供不应求”。实际上,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实际情况存在差距,需辩证看待。一是,大部分文章引用的危废实际经营规模没算上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量。我国法律规定,产废单位自行利用或处置本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通过环评审批,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则无需申办危废经营许可证,不纳入许可证统计范围,此行为合法、有效。因此,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的有效能力应是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能力与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之和。
二是,对我国危废产生量的估算依据不严谨。由于大部分危险废物由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另一部分非法处置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难以准确掌握危废产生的类别、数量。有专家根据国内外危险废物占固体废物比例或单位GDP危险废物产生强度,估算出我国危险废物理论产生量介于6千万-1亿吨之间。
由此,实际经营量未加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量,并以专家估算的最大理论产生量作为实际产生量,估算出“15%的有效处理能力”是不科学的。
谨防投资过热造成危废处理能力过剩问题加剧
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危废经营单位利用设施负荷率为24.3%,处置设施负荷率为30.7%,其中焚烧设施负荷率为52.4%,表明总体能力过剩的情况依然存在,且以利用能力过剩为主。
中再危废结合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的季度形势分析会及会员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分析,造成目前总体能力过剩的原因。一是,废物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现有设施老化,技术亟待更新。以废液焚烧设施为例,一方面,以往废液处置以焚烧处理为主,随着市场的调节,纯度高、易利用的废液均采用资源化手段处理,部分有废液焚烧设施的企业收不到废液,造成原有和新建的废液焚烧设施闲置。另一方面,我国废液以化工废物为主,高浓度有机废液热值高、预处理难度大,而部分处置企业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过于简单,无法消化高热值废液,因而不能充分发挥现有废液焚烧设施的能力。
二是,全国危废处置设施布局不合理。从危险废物产生的地域分布上分析,危废产生量最大的地区是山东、湖南、江苏、浙江、广东、青海和内蒙古,但是仅江苏、浙江、广东核准的危废利用处置企业数量比较多,其中江苏省就333家,占全国持证总数的1/6。然而,青海每年产废400多万吨,但核准经营规模不足产生量的1/10。理论需求与市场实际需求的不匹配导致部分核准经营能力放空,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能力错配,也造成了总体能力过剩与部分地区、个别种类能力不足同时存在。
三是,技术及标准的缺失、部分危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处置。目前,废盐、废酸、飞灰、危废包装桶、高浓度有机废液及含砷废物等部分类别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的利用处置手段,相关再生产品标准及配套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缺失,部分有价废物以不规范的方式利用处置,导致环境二次污染及现有设施能力闲置。
四是,现有环评制度约束,造成个别种类废物设施能力过剩。例如,部分危废处置企业的环评上对不同种类的废物处置核定了许可量,但由于区域内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不同种类废物的产生量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废物产生量减少,而有些废物的处置能力不足,但由于环评对各类危废处置核准量的限制,造成部分设施的能力过剩。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正进入龙头主导、行业并购、规模化发展的阶段。东江环保、光大环保、东方园林、苏伊士、威立雅5个集团的危废处置能力已接近400万吨/年,约占总核准处置能力的1/4。全国另有数十个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建成或在建中。有文章称江苏、浙江库存大、能力不足,事实上江苏、浙江两省已启动了能力匹配、存量限期清零等多项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江苏2017年已新增18万吨处置能力,浙江2017新增15万吨处置能力,2018年将再新增17万吨。同时,随着现有危废经营单位持续开展技术改造、完善运营管理,闲置产能被释放,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两年时间内,危废处置产能过剩问题将日益突出。
因此,危废市场的投资应回归价值理性,应更多关注在区域项目互补及专业细分市场。首先,建议结合各省产废情况及现有处置能力和危废处置需求,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对设施布局和规模进行调控。其次,在政策上鼓励发展高环境标准、高技术工艺、高监管保障的危废处置项目。危废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应结合规划及本地市场需求,防止出现因产能过剩,造成的全行业亏损、全行业无力承担环保及安全责任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