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工企业女老总陈某为处置危险废物,找到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处置,后将该批危险废物倾倒至塌陷坑内。安徽省濉溪县检察院以陈某、项某、汤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至法院,法院于2月6日判决陈某、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汤某、项某均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6月上旬,陈某以每车200元的价格向汤某推销危险废物二车,达成口头协议后,陈某联系被告人项某,项某遂从他处获取危险废物约60吨,后提供给陈某,项某承诺每吨补贴150元给陈某,直至案发也未实际补贴。后陈某联系车辆运输,从江苏南通某化工厂将危险废物分装二车,于2017年6月11日、6月12日,运至濉溪县韩村镇交给汤某,汤某向陈某支付货款200元,汤某将购买的危险废物存放在濉溪县韩村镇一煤矸石场内。因该危险废物散发出刺鼻的气味,2017年6月12日21时许,汤某安排人将约60吨危险废物全部倾倒至韩村镇一塌陷坑内。
2017年6月13日,濉溪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至现场调查。2017年6月30日,经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批不明危险废物含有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等成分。案发后三人亲属积极协助韩村镇政府进行危险废物的挖掘,挖掘出的固体危险废物约800吨(含有大量煤矸石),并于2017年7月20日运至南通惠天然固体废物填埋有限公司封存。2017年10月26日,经检测,倾倒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已消除。法院综合三人自首、亲属积极协助消除环境污染,项某系累犯的身份对三人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处理危险废物,可能危险废物存在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污染严重,处置不好对自己及周边环境都会造成影响,请不要为了私利随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