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估组织
实行分级评估。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内容
(一)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评估,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1)。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突出评估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四、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环保厅每年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评估全省17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
(二)市级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评估,可参照《评级指标》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
(三)县级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每年评估1次。
各级环保部门均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评估可结合季度、半年、年终检查进行,也可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进行。
五、评估要求
(一)省级评估
1.经营单位:对各市经营单位(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评估,评估结果计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2.重点产废单位:对各市抽查不少于5家的省级重点产废单位。
3.其他产废单位:对各市抽查不少于2家。
4.辖区不足5个县级行政区域(含),抽查的单位应覆盖不低于80%的县级行政区域;超过5个县级行政区域,不低于60%。
(二)市级评估
1.经营单位: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
4.其他要求:抽查的单位应覆盖各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域。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列为跟踪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评估。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5.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评估等级为C。
(三)县级评估
1.经营单位: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评估全部市级重点产废单位。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辖区产废单位总数的25%。
4.其他要求: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列为跟踪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评估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5.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评估等级为C。
(四)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为省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10吨的企业为市级重点产废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注:“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业。
六、评估安排
从2018年起,各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述三项材料连同《被抽查单位情况登记表》和辖区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得分情况,一并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固体废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省固体废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每年7月开始,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各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每年12月15日前,省固体废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提出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或计划,报省环保厅。
次年2月底前,省固体废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将上一年度各市评估工作情况总结、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各市排名,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部分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进行抽查,并通报评估结果。
每年3月底前,省、市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分别公开上一年度对各市、县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评估工作。各市环保部门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评估的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年度评估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强化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评估、汇总数据材料,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上报数据材料真实、可靠。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市、县,省、市环保部门分别通报表扬,对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底于60%的,省、市环保部门分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省级抽查过程中,若发现年度市级自评结果高于省抽查结果20%[(市级自评分数-省抽查分数)/省抽查分数]、依据《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评级为C、省评估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或发现下级环保部门责任不落实、评估不到位、工作敷衍的情况,对该市、县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二)严肃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