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三人为牟取利益,将58吨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倾倒在拆迁征收工地。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吕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至1万元不等;同时判令三被告人支付连带赔偿废物处置所需费用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吕某、陈某均没有合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的资质与能力。为了牟取利益,三人相互商议进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经营活动。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杜某联系吕某,许以一定费用,让吕某将其事先存放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时仓库内的用编织袋分袋包装的约58吨(含水)固体废物运往外地处置。吕某与家住铜陵市的陈某联系后,许以陈某一定费用,然后通过物流公司租用两辆拖挂车进行装运,拖挂车司机在陈某与吕某的电话联系和路线调度下,连夜将该批固体废物运至铜陵市。次日上午,陈某安排农用车、挖掘机,将拖挂车上的废物分批卸到农用车上,开往铜陵市一处拆迁征收地块上直接倾倒。
在倾倒过程中,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当即赶至现场予以制止,并会同公安机关查扣了涉案固体废物。经称重,涉案固体废物重量53.31吨,尚有18.35吨固体废物未倾倒。后经鉴定,其中有8.32吨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的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一旦被倾倒,将会严重污染环境。案发后,该市环境保护局紧急组织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现场废物进行清理,并对涉案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进行专业存放管理,待依法处置。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含有8.32吨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的不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公众安全造成重大风险,该市环境保护局为消除危险采取的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应急处理费用以及危险废物与其他废物处置所需费用18万余元,系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支持,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今年1月起,铜官区法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传统分类方法,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资源环境案件审判水平。这是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理的首起污染环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