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山东省聊城市,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产生的污水肆意排放,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体水域围网养殖、分割水面……这些行为都将被打上“违法”的标签,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聊城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环保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九十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足全域水城建设 突出大水城理念
《条例》立足聊城市全域水城建设,突出大水城理念,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特殊水体保护、部门职责、水生态、饮用水安全、排水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创设或条款内容创新。对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拒绝阻挠执法检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经营场所未经处理的污水偷排直排等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详细界定。
同时,《条例》确定了更严格的水质标准,规范了水上餐饮,防止向东昌湖等特殊水体直排污水;加强规划引领,建立约谈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和地下水监管责任,明确了各部门的执法职能权限,避免违法事项无人管理;对湿地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进行了规定。
针对市城区、县(市)多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实际,规定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对雨污分流工程建设进行了规定,防治城镇内涝,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付卫东介绍,《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全面提升水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严厉打击数据造假 确保水环境安全
聊城市环保部门将坚决采用《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偷排漏排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的,将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现数据超标情况,企业数据造假,将严厉查处,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对执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突出问题,聊城市将推行公安、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保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实行点穴式环保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找准靶向、精准施策,严厉打击重点行业的违法行为。
同时,落实网格化监督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环境保护体系,及时发现、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污染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水环境安全。
下一步,聊城市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制定实施配套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协同共治,切实抓好源头治污,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 法规解读
聊城首部环保法规有哪些亮点?
1.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
《条例》规定,聊城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持续改善水环境。要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水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2.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聊城市政府应根据省级下达的指标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厘清入河排污口审批、监管权限
为解决入河排污口审批乱、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改变在河湖水环保执法中“水利不上岸、环保不下河”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对排污口的位置、排放主体、排入水体、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情况予以登记。
今后,未经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私设排污口的,由水利部门依法处理。合法设置的排污口排污超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4.列入负面清单项目不予准入
《条例》明确,聊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环境准入机制,制定重污染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对其环评文件不予审批,发改、经信部门等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市环保部门实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查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5.设置工业企业排污控制装置
《条例》规定,工业企业不仅要达标排放,在工业废水排水管线接入污水管网的连接点处还应设置检查井,便于监督检查。
同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工业污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设置可关闭装置,发现工业企业排污超标的,可及时关闭排污控制装置,通知排入单位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6.城镇污水不得肆意排放
《条例》规定,应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污水管网全覆盖。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应全部纳入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排放餐饮污水的,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在城镇污水管网未覆盖范围内从事上述所列经营活动的,应自行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保证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停止营业,防止排放物污染环境。
7.特殊水体水域加大控污力度
《条例》列出单章,明确应对东昌湖和县(市)属湖泊,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聊城段,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等划定特殊水体保护区,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污口;禁止增加排污量;禁止开展畜禽养殖;禁止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禁止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能力不足的机动船舶;禁止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禁止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禁止在特殊水体水域内加工经营餐饮。
8.水污染防治不力依法追责
为有效传导压力,压实治污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治污不力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存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等情形的,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