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外地固体废物非法向我省境内转移、倾倒和处置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2017年下半年发生的长江“10.12”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重大污染环境案件,表明开始形成非法“产业链”。
为严厉打击此类向我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2018年1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新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按照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皖环发〔2015〕32号),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为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构筑环境安全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排查长江、淮河、新安江等重点水运航道、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相关企业;对制砖厂等建材企业开展彻底排查,检查是否有以综合利用为名接收外省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为;对于接收不在企业环评原料来源范围内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倾倒点逐一进行清点排查,同时对2017年以来各地已查处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展开全面梳理。
本次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成立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形成打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舆论攻势。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与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