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钱某为了牟取利益,擅自开建电镀生产线,并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电镀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告人钱某被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55岁的男子钱某系休宁县人,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4月,钱某租用了徽州区一家彩印包装公司的3号厂房,在未向徽州区环保局办理报批的情形下,擅自开建了2条电镀生产线,并雇用他人断断续续地进行挂镀、滚镀生产,且生产过程中,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处理措施,造成地面冲洗的电镀废水、生产操作中溢流滴漏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从车间排口排入雨水管道内。2017年1月9日,徽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钱某的电镀作坊进行了检查,并由黄山市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对其电镀作坊车间排口废水、车间地面积水、镀槽内电镀液采样后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其车间排口水质检测结果总铬浓度为33.4mg/L,总铬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三倍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该电镀作坊的负责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违法排放污染物中总铬浓度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限值标准的三倍以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遂结合休宁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决定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此后,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