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批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05)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05)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05)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05)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05)
根据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自2018年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GB16487.1-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GB16487.5-2005)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