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质检总局发布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收货人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细则。据悉,《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中明确指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据悉,到货检验检疫时所依照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也有变化。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15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一系列文件。文件指出,我国即将采用新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此标准评审期限已于2017年12月15日结束,拟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标准》显示,环境保护部对于此前宣布的所有进口再生料携带废物标准与2005年版相比严格了许多。以进口废纸为例,2005年版规定,“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1.5%”。在新修订的《标准》中,这个比例已经被调至0.3%。废电机同样如此,废电机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块、废纸、废纤维、废玻璃、剥离铁锈、废塑料、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2005年版规定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机重量的2%,如今被调至0.3%。
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24种固体废物已于2017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进口。环境污染风险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已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对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也已进入新阶段,我国经济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决心坚定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