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环保部以国家环保标准(HJ)形式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等七项技术规范,发布即生效,相关行业企业可根据规范要求开始申报排污许可证。
七项标准的适用范围如下表:
1 排放口划分
因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工序多,污染源较多,因此现阶段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排放口管理应突出重点,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差异化管理的要求,为提高对有色冶炼行业企业污染源管控的效能,同时提高排污许可证申报与核发效率,减小核算工作量,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便于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排放量占企业总排放量大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为工业废水总排放口及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2 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
本标准重点对5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污染排放因子的梳理,结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以及《大气十条》、《土十条》和《水十条》等相关管理文件要求,筛选出有色金属行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废气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仅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排污单位)、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废水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铅、总砷、总汞、总镉4种重金属既要许可总量,也要许可浓度,其他一类重金属只许可浓度。
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核算方法如下图: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区分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如下图所示:
3 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新颁发的《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已经成为重有色行业最严的标准,很多标准已经接近或严于国外,根据目前的污染治理可行技术措施,可以确保达标排放。从发展趋势情况看,无组织管控应该成为行业的下阶段的减排重点。
本次技术规范重点针对有色行业无组织排放提出监管措施要求,通过设备密闭性提升以及环境集烟等措施管控,本技术规范提出以措施现场检查为主,辅以现场监测判定企业无组织达标情况,结合标准、规范及企业实际情况,细化了无组织排放源控制,不给出具体确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量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执行。
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监测内容以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和废水(生产、生活废水、初期雨水)排放为主,对于2015年1月1日后环评批复企业,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主要排放口总量许可污染因子颗粒物、SO2、NOx、COD、NH3-N、pH、流量应采用自动监测,其他的因子可选自动或者手工监测。
无组织排放按照排放标准厂界污染因子浓度要求开展季度监测。
5 台账和执行报告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为排污单位依证排污、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为环境管理部门依证监管主要检查内容。台账记录为原始记录,真实反映实际运行情况,依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执行报告。本标准按照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目的,结合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特点,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现有台账记录内容需满足规范要求,也可参照规定格式制定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需按本标准规定的上报内容和频次提交,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整合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可以参照本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根据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提交至发证机关,台账记录留存备查。企业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