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723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11月5日对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