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
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
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
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涉工业
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奖励部门】浙江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工作。举报奖励部门原则上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划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奖励条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举报范围】举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二)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涉及工业
固体废物或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奖励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作出20万元以下(包含2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作出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奖励;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作出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励;
(四)举报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另外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奖励;
(五)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八条【奖励程序】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流程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经费安排】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违规惩戒】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实施细则】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试行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