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 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国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 20 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国家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和区域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加快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能力,兼顾提升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能力,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实施目标
到 2025 年,通过国家技术中心、6 个区域技术中心和 20 个区域处置中心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利用处置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托底保障与引领示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国家技术中心
国家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创新型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管理技术支持平台,加强科研用房、科研设施和实验仪器装备等保障进行建设,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综合性科技支撑,同时为华北区域提供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
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聚焦环境监管的全链条和共性技术支持、应用基础研究攻关、利用处置关键性技术研发,建设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高地、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高地、智慧监管和大数据中心、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育基地等“两高地一中心一基地”。构建环境危害特性识别、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与推广、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信息化环境监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兼顾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推动国家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有关区域重大战略。
(二)布局建设区域技术中心
区域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区域个性化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水平政策研究智库进行建设,是国家技术中心功能的延伸与补充。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建设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 6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的区域技术中心,重点服务所在区域地方政府和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技术需求,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与技术创新提供区域性有力支撑。
针对所在区域重点行业及其典型危险废物,聚焦所在区域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强化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应用与示范。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
(三)推进建设区域处置中心
针对环境风险大以及当前处理技术不成熟、处置成本高,单独依靠市场机制和地方现有能力难以处置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建设20 个区域处置中心,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保障,有效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进一步优化相关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与能力布局匹配情况,发挥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托底保障和高水平利用处置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其中,建设保障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等区域包括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在内的 7 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保障相关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的 13 个重点类别区域处置中心。依托区域处置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具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托底保障、高效利用示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功能,同时作为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重大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基地,共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
1.建设方式
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综合考虑相关单位和省份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实力、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区位条件等,确定国家技术中心和 6 个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依托单位。
其中,国家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北京市建设;华东和华南等 2 个区域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分别在江苏省和广东省建设;东北、华中、西南和西北等 4个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由辽宁省、湖北省、四川省和陕西省负责,主要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
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其他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持。
2.工作程序
承担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项目的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和相关省份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其中,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还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项目单位要夯实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
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
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其他项目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区域处置中心
1.建设方式
区域处置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危险废物相关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发展潜力大的建设运营单位,统筹考虑前期国家规划内已建成运行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优先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改扩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
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应为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同时满足:一是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二是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掌握相关关键技术;三是近 3 年经济效益较好,环保等领域信用记录良好,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并有良好业绩;五是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长远发展规划。
(2)7 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优先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建设,建成后应具备高水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托底保障能力和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相关设施具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等环境风险实时监控和预警能力。
2.工作程序
区域处置中心项目遵循企业自主申报、省级初审、国家审核的原则。
(1)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确定项目选址等,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产生及能力缺口分析、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规模、服务省份等,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2)省级初审。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评估、择优推荐项目并排序(各地可结合附表中有关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布局安排进行申报,每个省份不超过 2 个)。各地项目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及时将推荐材料(包括省级推荐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023 年 10 月 31 日。
(3)国家审核。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地方推荐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区域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等,确定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及项目单位。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4)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按季度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方案落地实施,完善政策措施,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积极推动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其他项目遵循国家统筹、省负总责要求,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项目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强化区域处置中心的环境基础设施定位,推动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供应、资金需求等要素保障。
(二)保障资金投入
国家和地方加大对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各地充分运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等资金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鼓励采取央地共建等方式利用地方支持资源建设区域技术中心,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积极参与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创新体制机制
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管理。依托地方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其行政管理由地方负责,业务上接受国家技术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区域处置中心的建设与运行遵循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处置业务接受国家技术中心和相关区域技术中心指导。
(四)加大政策支持
支持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申请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认定、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和区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绿色通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依托区域处置中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等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效率。
附表
20 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布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