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章丘区法院对普集上皋村倾倒废液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17人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明,自2015年7月至同年10月,张某等人在明知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多家化工企业危险废物排放进济南市章丘区马安村、上皋村等地的废弃矿井、煤井内。同年10月20日,在排放危险废物现场,张某、陈某、路某、窦某中毒死亡。
两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或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郭某某、殷某某等人明知自己及他人均无危险废物处置的资质和能力,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联系收集、转移处理危险废物,放任或伙同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安排或参与运输、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