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在公告中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需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9种情形,包括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其抓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