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分别为: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