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鉴 别 程 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的物品、 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感染性废物根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下面一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 (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 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爆炸 explosion
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形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的现象。
爆轰 detonation
以冲击波为特征,以超音速传播的爆炸。冲击波传播速度通常能达到上千到数千米每秒,且外界条件对爆速的影响较小。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1. 具有爆炸性质
常温常压下不稳定,在无引爆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变化。
标准温度和压力下(25℃,101.3kPa),易发生爆轰或爆炸性分解反应。
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2. 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与水混合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
在酸性条件下,每千克含氰化物废物分解产生≥250mg 氰化氢气体,或者每千克含硫化物废物分解产生≥500mg 硫化氢气体。
3. 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弃氧化剂。
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有机过氧化物。
腐蚀性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GB/T 15555.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
在55℃ 条件下,对GB/T 699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 ≥6.35mm/a。
易燃性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 ℃(闭杯试验) 的液体、 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 (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 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20℃,101.3kPa 状态下, 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 时可点燃的气体, 或者在该状态下, 不论易燃下限如何, 与空气混合, 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鉴别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