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三十八条。
《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直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融合问题,完善并细化了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了从“重证轻管”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为建立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的“一证式”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办法》充分调研吉林省排污许可工作,挖掘原有法律基础存在不足、排污单位情况复杂等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办法》立足省情体现六大特点:注重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注重强化放管结合的管理方式、注重全覆盖管理、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注重强化公众监督、注重强化部门间联合激励与惩戒。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通过申领排污许可证,约束自身排污行为,全面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推动落实排污单位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变为主动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固定污染源的治污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记录,为环境保护及对排污单位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办法》推进政府监管职能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