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再生公司)、喻某某、赵某某等环境生态修复赔偿案,日前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非法倾倒电池强酸废液,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起诉
这起环境生态修复赔偿案,还得从2016年5月23日说起。当时,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安伟再生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池并排放强酸废水。执法人员经查发现,公司属无资质从事废旧电池回收,也无防渗漏措施,厂房内的积水部分呈酸性。
不仅如此,安伟再生公司还擅自往厂房外的下水口倾倒未经处理的酸液,下水口内的废水经检测呈酸性。环保部门对安伟再生公司内的约20吨废旧电池予以查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随后,雨花台区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
2016年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安伟再生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月,喻某某、赵某某夫妻俩,伙同纪某、刘某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注册成立安伟再生公司,喻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妻子赵某某担任监事。
据警方调查,2016年5月5日至5月23日,安伟再生公司共收购价值约466万元的废旧电池约800吨;5月5日前收购约200吨,合计约1000吨。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员工曾多次将废旧电池中未经处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
事后,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安伟再生公司排水口的pH值为1.32,铅含量达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7倍以上。而这些废酸液倒入下水道之后流到新板沟,最后经工农河汇入了长江。
涉事单位和人员均获刑,南京检方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侦查结束后,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安伟再生公司、喻某某、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伟再生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喻某某、赵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示、默许单位人员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
2016年11月2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安伟再生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两万元。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虽然这起案件的涉案单位和个人都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涉事企业和个人在无回收废旧电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回收业务,且明知其中的铅酸液属危险废物,仍将铅酸液非法倾倒,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应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据相关规定,指令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经查,安伟再生公司共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未经处理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强酸废液合计249.61吨。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处安伟再生公司、喻某某、赵某某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
两次开庭审理,计算赔偿数额标准成争议焦点
2017年5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庭判处安伟公司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用,以虚拟治理成本93450元的3倍至4.5倍计算赔偿数额。另外,喻某某与赵某某夫妇共承担以虚拟治理成本655380元的1.5倍至3倍计算赔偿数额。赵某某当庭申请追加合伙人纪某、刘某为本案被告。
2017年9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环境生态修复费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按照南京市检察院的请求判令赔偿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喻某某、赵某某夫妇俩可能面临200万元左右的巨额赔偿。喻、赵等人认为安伟再生公司的赔偿数额过重,应该按照虚拟治理成本93450元的1.5倍至3倍计算,并请求法院酌情考虑。
“具体会判赔多少,需依据法庭质证情况认定。”南京市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判决生效后若实在没有财产进行赔偿,被告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配合执行,如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劳动等,这是环保类案件中一种特有的执行方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有关人士表示,南京作为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对环境污染的评估和认定仍处于探索阶段,但一般情况下,判决赔付金额为环境污染处理成本的1.5倍到3倍。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本报将持续关注。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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