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全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按照2016年2月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此之外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
二、发证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许可,不得扩大范围颁发诸如工业废矿物油、工业废润滑油、废煤焦油、废石蜡和废铅蓄电池等类别不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年65号,后简称《指南》)有关要求,企业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进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时,应严格对照规定条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不得对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指南》有关要求的企业发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种类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明确危险废物共有46大类479种,我省涉及的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繁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应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精确至种类代码,并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种类代码和具体危险废物名称;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版面不足,可附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应符合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许可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的危险废物种类范围和处置工艺所能达到的处置能力。
五、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结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在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专家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二十日的期限内,但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环保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和许可工作时,遇以下情况可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1. 新申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2.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模增加20%以上的;
3. 危险废物处置工艺、经营种类、经营方式或处置场所发生变化的;
4. 单从环评文件难以判断危险废物性质或处置工艺效果难以界定的;
5. 涉及医疗废物、废矿物油、精(蒸)馏残渣、涉重金属、高毒性废物等对人群健康危害较大的;
6. 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问题突出或影响较大行业的;
7. 其他需要专家技术支持的情况。
除以上情况,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明确判断做出行政许可的,原则上不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六、其他要求
1. 加强业务学习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了解《固废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文件内容和精神,掌握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相关通知要求,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在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2. 加强事后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活动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向环保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活动的制度,发现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违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手倒卖危险废物。
3. 做好信息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网站等途径,对持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对查处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予以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实施全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情况定期调度制度,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应纳入而未纳入定期调度的,将全省通报。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省环保厅此前发文与此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执行。
2017年7月10日
主办:土壤办
督办:土壤办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