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危险废物,否则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精准处理危险废物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目前,危险废物共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以及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污染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大气、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不正确处理危险废物,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精准处理危险废物更是迫在眉睫。
不得将北京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北京
条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转移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运输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由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将北京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北京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
条例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按照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处罚;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完善有害垃圾管理制度
条例要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分类收集,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实名举报查实奖励 违法行为严惩重罚
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怎么办?立刻举报!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重罚!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记者特别注意到,条例还依据国家固废法,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对
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