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都市新闻记者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当庭宣判。万润公司委托王某祥联系处置
危险废物业务,王某祥雇佣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负责运输废油水和油泥。
2019年4月17日、5月16日,经王某生提议,两人共同将10余吨加油站储油罐清洗出的废油水油泥倾倒在遵义市饮用水水源水泊渡水库二级保护区的原南白水泥厂废址内,在第二次倾倒过程中二人被抓获。案发后,家属将倾倒的危险废物及附近土壤转运处置。
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含有油污的危险废物倾倒丢弃在遵义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其主动交纳罚金,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且污染已经消除,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情节。万润公司作为作为负责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运输,放弃监管,放任被告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王某祥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非专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运输,故两被告应当对污染环境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王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危险废物运输、处置相关的职业;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及附带民事被告万润公司、王某祥赔偿鉴定费用、公告费用一万元,由检察机关监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万润公司将存放于其厂内的废油水6.436吨、废油泥2.108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处置费用由万润公司负担;被告人王某生、王某伟及附带民事被告万润公司、王某祥在市级媒体上向遵义市民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