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海盐法院
近日,海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嘉兴某紧固件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海盐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嘉兴某紧固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环保规定,擅自指使被告人吾某某(公司员工)将本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3余吨含淬火油液体废物(系
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公司南侧污水井中,严重污染环境。
海盐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兴某紧固件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
危险废物13余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吾某某作为操作人员,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嘉兴某紧固件公司及被告人金某某、吾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