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更加艰巨和重要,针对现阶段个别医疗机构产生的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及时的问题,按照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请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动联系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落实联防措施。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医疗机构和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督导,及时调整运力保障重点医院、重点地区和新增疫情单位
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产生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必须做的当日产生、当日收集、当日处置;对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
医疗废物,清运周期不得超过48小时,确保及时、高效收集处置各类
医疗废物。
强化处置能力研判,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现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调度和处置能力研判。要指导处置能力较弱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设备运行时间,提高
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效率;对新建处置设施但尚未取得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简化审批手续,尽快核发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负荷率连续超过90%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结合实际适时启用备选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备选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应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跨区域协同处置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闭环管理。对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必须做到专人、专车收集转运,严格落实与医疗机构的交接程序,严格执行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保障运力临时增加的运输车辆要做好三防改造,配备消毒设施和防护物资,同时完善
医疗废物转运环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对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要做到专人管理,单独建立收集台账和处置台账,每日汇总上报收集、处置有关情况,同时要重点强化处理后
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
医疗废物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