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徐辉在汇报中介绍了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有关防治原则的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二是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三是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四是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四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三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四是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于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极,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五是产生生活垃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并增加规定:一是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等事项。三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四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五是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于税收优惠。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二是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三是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四是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科普丨危废豁免清单≠危废除名清单 这些固废仍属危废
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显得十分有必要,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
然而在实践生产中,不少企业对可豁免危废的管理依然存在着一些理解误区。本文将通过以下六个问题详细解读危险废物的豁免管理,以供参考。
一、危废定义
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特点: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的一种或几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的。
二、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豁免环节,且满足豁免条件时,可按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五、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名单:
1、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废物,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收集和处理的废物。
2、医药废物:化学合成原料药和制剂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物、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废脱色过滤介质、废吸附剂、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3、生物药品制造和农药制造:各种废物。
4、木材行业:五氯酚和杂酚油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产生的含该防腐剂的污泥和废弃木材残片。主要是含防腐剂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木材残片等,
5、废有机溶剂:
含卤素有机溶剂:四氯化碳、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
有毒有机溶剂:苯、苯乙烯、丁醇、丙酮
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苯酚。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有机溶剂。
上述有机溶剂(易燃易爆有机溶剂除外)处理过程的废活性炭及其他吸附剂,高沸物和釜底残渣,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和浮渣。
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主要为含氰化物废物。
7、含油废物:包括油泥、油脚、废弃钻井泥浆、含油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
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9、炼焦产生的各类焦油残渣
10、含苯类、氯类的化学残渣、重馏分
11、染料、涂料废物:含各类油墨废物
12、有机树脂类废物:
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
13、火药炸药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等
14、感光材料废物
15、金属处理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含重金属)、废槽液、槽渣
16、焚烧处理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认为病毒、病菌、细菌等被焚烧处理干净)
17、含金属羰(tang)基化合物质
18、含铬、铍、铜、锌、砷、硒、镉、锑、汞、铅、镍、铊废物
19、无机氟化物、无机氰化物、废酸、废碱、石棉、有机磷化物、有机氰化物、含酚、含醚废物。
豁免名单:
1、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3、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7、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
8、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10、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
11、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13、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Q: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固废有哪些?
A: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29种/类(参见20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固体废物包括:
⒈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⒉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含铬皮革废碎料在运输环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要求时不按危废进行运输。
⒊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作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⒌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⒍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⒎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
⒐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Q: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A:《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Q: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A: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Q: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A:《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Q: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A: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注:新版本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07版)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Q: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A:《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