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监察组、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已经生态环境厅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预案备案管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纳入本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纳入本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核与辐射相关行业未纳入本名录。
第六条 本名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以下简称《名录》),现对《名录》进行相关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名录》,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安全已提升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之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能够确保应对处置工作科学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新形势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办法》未明确应当进行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名录,其中第三条要求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同时,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报》(环办应急函〔2017〕1744号),再次强调要加快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度,尽快发布本行政区域应当进行
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名录。
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出台《名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预案备案管理,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二、《名录》主要涵盖哪些行业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根据各类行业突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制定了《名录》。《名录》对应当进行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的行业类别进行了细化,其中大类43项,小类108项,其范围涉及畜牧业、制造业、采矿业、卫生、交通运输业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多个行业。对未作规定的行业,鼓励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三、《名录》的行业设置原则是什么?
(一)覆盖主要风险源。《名录》基本涵盖全省可能存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主要行业,着力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二)实现差异化管理。对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制造等环境风险较突出的行业提出全面备案要求;对农副食品加工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根据原料、工艺、规模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备案要求,例如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家具制造中“有电镀或喷漆工业中用油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纺织服装业中“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等等;并且鼓励未纳入名录的行业自行完善应急预案,凸显了管理差异化、力争做到有的放矢。
四、《名录》涵盖的行业主要针对生产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于非生产性活动有无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五、《名录》是否主要针对新建项目?对于已建项目、或《名录》发布前已制定预案的项目如何执行?
《名录》施行后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对于已建项目或《名录》发布前已制定预案的项目,根据《管理办法》,应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同时,对属于《名录》范围,此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也提出了要求,现应当抓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名录》还有哪些其他方面的作用吗?
一方面,督促相应企业事业单位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名录》梳理“应备未备”清单,推进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七、如何保障《名录》的实施?
《名录》发布施行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应急与信访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开展普法宣传和解读,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组织实施,确保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