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允许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很少,规定的收集经营许可条件也相对简单,只有三条,并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不尽相符。如固废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只提出“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条件,对于贮存设施、设备只规定“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而没有经验收合格的表述,资料审核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国家对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的管控较严格,领证条件却相对宽松,导致投资者并不多,已拿证单位的建设标准也不高,相当规模的危险废物没有借助收集单位的力量及时从产废单位转移到利用处置单位,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应对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主要是增加允许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提高收集单位的准入条件。
对危险废物的收集,本质上只是一个物理转移过程,当然也存在破损、反应等潜在的次生危害,但只要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到位,总的安全性是较高的。对有委托需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可放开收集限制,但要求收集单位必须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防止
危险废物收集后去向不明。在进行日常检查时,要重点关注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对危险废物实现闭环式管理。
当前,人们对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担心,除了怕其守不住法律底线,非法转移、丢弃危险废物之外,还与一些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硬件设施不完善、不能安全运输和贮存危险废物有关。对不守法经营的行为,应通过惨痛的案例教育到位,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而对于硬件设施不完善的情况,必须提高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准入条件,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的。
首先,
危险废物收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与传统的垃圾分类相提并论,对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应提出要求,确保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其次,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达到一定的建设标准,与申请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等匹配,并且通过适当形式的验收。从当前现状来看,很多收集单位的设施简陋,功能分区混乱,尤其是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使暂存仓库成为新的大气污染源。因此,必须提高这些单位的建设标准。
最后,提高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管理水平。一方面,出台有安全保障的豁免政策,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督促收集单位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隐匿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火灾等事故隐患。收集单位也应注重生产规律研究,动态调整设备设施布局,不断优化收集能力。
目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就可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但县一级行政区域相对狭小,业务量也很不均衡,不利于形成有规模的收集单位。笔者认为,宜将审批权上收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机构,少数特殊类型的危险废物还可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颁发,这样可以使收集的危险废物达到一定规模。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有效期现在确定为3年,从实践效果看,不利于收集单位稳定增加投入。笔者认为,合理的有效期至少应与综合经营许可证一样长,也就是5年,这样可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有助于其对危废收集进行高起点规划和建设。对严重失信者,则可提前吊销其证件。
对收集单位的其他管理规定,如允许的最长贮存期限等,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使极少数例外情况也有应对举措。尤其是对从业者约法三章,杜绝出现危险废物体外循环现象。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服务范围广、对象多,单笔业务量又小,往往吸引不到有实力的投资。但对从事危废收集的企业来说,除了积极对接产废单位、精心安排收集路线、优质高效服务之外,还要重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的经营管理,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这样才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