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三部门正式联合发布《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省级有奖举报制度,是全国第二个省级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为湖北省打好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湖北省坚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将推动建立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列入湖北长江大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和2019年湖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办法》规定针对湖北省涉工业固体废物和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施奖励。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奖励工作。
《办法》要求实名举报,明确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奖励金额按照不同情形实施,奖励金额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污染环境罪等相关联,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办法》还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等七种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对举报奖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惩戒规定。
《办法》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公安、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细则。《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