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9-0370001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鲁应急发〔2019〕37号
各市应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02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分类分级管控,防止新上高危高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含44种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目录》),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2日
(2019年4月2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
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备注:1.表示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3 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2.表示列入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3.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1 号《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4.表示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包括环境保护部等公告 2009 年第 23 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 A、附件B 和附件 C 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 A 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 2016 年第 84 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5.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