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等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指出:
1、生态环境部依法不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管。
2、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是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
3、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治理达标情况等实施监管。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5、危险废物的鉴别和申报登记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企业。
6、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未经预处理达到稳定的,应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有关规定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