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印发《衢州市工业固废危废监管处置体系建设方案》。方案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更好匹配并有富余,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93%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废物、污泥利用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全市匹配。
为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工业固废危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监管处置体系,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4月7日,衢州市印发《衢州市工业固废危废监管处置体系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按照“源头控制、闭环运行、全程监管、属地负责”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污泥等固体废物 “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处置体系,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有力保障“美丽大花园”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分布和利用处置情况,健全完善收集体系,强化能力匹配建设,常态化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更好匹配并有富余,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93%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废物、污泥利用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全市匹配。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1、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2、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根据《浙江省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
3、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年度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规范性等,核查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
(二)推进转运收集规范化
1、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
培育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危废收集体系。根据浙江省《清废行动方案》,要求清泰公司自行或与第三方授权合作建设具有实验分析及预处理能力的预处理点、危废收集中转站,建立收运预处理一体化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
2、强化转运管理及跨省转移审批
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危险废物原则上就近处置,对省内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富余量较大的危险废物不出省,对衢州市处置利用能力不足的危险废物严控转入,优先保障市内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利用处置。
(三)推进处置能力匹配化
要加强排查,全面掌握当地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按照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工业固废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的要求,建设本地需要的利用处置设施,同时应市县统筹,科学布局,实现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上和总量上的互相匹配。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及其修编方案,推进一批重点项目。
(四)推进存量清零动态化
1、提升清零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充分发挥衢州市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作用,利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动态掌握固体废物产生、贮存信息,加快对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
2、压实清零工作的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动态清零”各环节工作尤其是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全市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协调机制,落实“一厂一策”分类处置方案,滚动落实存量危险废物的清零处置工作,在动态化清零的同时做到规范化清零。
(五)推进高压严管常态化
1、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
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推进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对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抽样审计,着力提升监管水平。推进完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和处置全过程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执法职责,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双随机”环境执法计划,配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使具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升其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