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9日
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解决本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难问题,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按照“以产业园区为主体、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原则,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建设、申报和管理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危废收集平台”)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设立危废收集平台,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产业园区应按照环保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运营危废收集平台,并符合消防、安全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危废收集平台管理制度,并对危废收集平台予以备案。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对危废收集平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关要求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监管,指导区生态环境局对危废收集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并将危废收集平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监管频次不少于一年十次,每年定期对废气、土壤及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产业园区应保障和规范危废收集平台的日常运营,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运难问题,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申报有关材料。产业园区委托第三方来具体负责危废收集平台日常运营的,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日常监管。新建平台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原则上应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负责。
第四条 (收集范围、规模及类别)
危废收集平台可以收集产业园区范围内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废铅酸蓄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其中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吨。
危废收集平台应根据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危废收集需求和自身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原则上至少具备一个月以上危废收集量的贮存能力。
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
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投入运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并抄送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产业园区应根据有关要求落实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好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产业园区每年应开展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及时修订。
第六条 (备案材料)
产业园区应在危废收集平台首次运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如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2、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产业园区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收集危废的区域、数量及种类、运营管理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台帐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内容);
3、环评文件等材料;
4、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材料。
第七条(备案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将备案材料移交给市固废管理中心和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存档备查,并作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变更备案)
产业园区需要变更危废收集平台的运营单位、收集范围、种类、数量等内容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备案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园区的申请函;
2、环评报告中涉及危险废物收集种类、数量等相关内容的章节;涉及超出原环评报告需要新增危险废物收集种类、数量的,应委托环评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并得到原环评审批部门的同意;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附件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变更备案的申请材料且材料完整的,对备案内容进行变更,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年度评估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同步抄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产业园区的报送函;
2、上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帐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运营报告后,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产业园区未按时提交运营报告或未通过年度评估的应停止运营。
第十条 (运营管理要求)
产业园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规范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维护各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大气、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其中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应至少每半年一次。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产业园区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第十二条 (规范服务及收费)
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业园区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负责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规范危险废物的标识标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产业园区应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罚则)
产业园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整改要求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