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发布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我省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域性明显、行业性突出。
受历史、资源、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和突出的行业性,电镀行业主要分布在大连市金州区、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大石桥市,铅锌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和凤城市、葫芦岛市连山区、本溪市本溪县,铜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葫芦岛市连山区和建昌县,铅锌冶炼业主要分布在葫芦岛市龙港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连市金州区,铁合金冶炼主要分布在锦州市太和区。上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较集中,部分区域土壤污染较严重,环境风险较突出。
(二)历史遗留问题明显,短期难以解决。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与加工业历史久远,由于当时生产方式粗放、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工业“三废”的排放量较大,致使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原锦州铁合金厂和沈阳新城子化工厂铬渣山等历史堆存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场地污染较重。尽管目前铬渣山已处理完毕,但原场地遗留下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明显,短期内难以解决。
(三)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存在环境风险。
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环保政策日趋严格、行业市场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大量企业搬迁、关停、停产,重金属工业企业遗留遗弃场地逐渐产生。这些企业原址土壤环境由于多年的生产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同时有些企业遗留的废液、废渣、污泥等未能及时清理处置而遗留在原址,造成场地环境风险突出。
(四)停产企业多,环境管理压力大。
企业停产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一旦市场好转,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将随时可以恢复生产。如若恢复生产,早期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厂址所在位置等可能无法满足现行的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和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不容忽视,导致当地的环境管理压力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各项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防控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和防控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防风险、严管控、守底线,全面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着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集中解决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全省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具体年度目标为:
2018年,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和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清单,完成年度重金属减排指标。
2019年,组织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机制,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数量不低于50%,完成年度重金属减排指标。
2020年,完成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全面完成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包括电镀车间)。进一步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以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铬、镉、汞和类金属砷。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削减铅、镉。
重点防控区域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大、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涉重金属企业为重点防控企业。进一步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关重点污染源信息,组织全面排查各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对在产企业、停产企业、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全企业、2014年及以后关闭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全省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进行终审后报送生态环境部。
全口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生产企业必须及时纳入,逐步完善企业清单及其档案和台账,已经淘汰、关闭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应在全口径清单中单列,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备案。
(二)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排污许可制度。
依照《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以2013年为基准,核算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中行业企业的基准排放量、2014年及以后的削减量和新增量,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并作为对各市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的考核目标。
组织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商会商机制,将新核发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有效衔接。
(三)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
加大重金属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产业布局。积极引导、支持皮革鞣制加工、铅酸蓄电池制造、电镀行业等重点行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现园区集聚发展。
禁止新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采取“以大代小”“以新带老”等方式,鼓励涉重金属企业兼并重组,逐步减少落后产能份额。
依据国家修订的工业领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等多种手段,引导和鼓励生产水平低、生产设备落后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加快退出市场。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四)严格环境准入,建立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涉重金属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进行关闭;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五)推进历史遗留场地污染治理。
积极推进历史遗留涉重金属污染场地的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完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场地隐患排查和监测活动,尤其要加大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力度,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督促企业加强涉重金属生产车间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重金属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协调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率先对企业周边农用地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关停搬迁企业原址环境管理。
加强关停搬迁企业原址排查工作,将已关停搬迁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涉重金属企业原址全部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对确定为污染地块的涉重金属企业原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
(七)开展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以铅锌铜采选、冶炼集中区域及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工作成果,结合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对排查清单中的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将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等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根据污染源整治清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同时根据最新信息,对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丹东、锦州、葫芦岛市要分别组织凤城市、太和区、连山区3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制定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八)完善预警安全防控体系。
加强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和排查。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督促各市环保局每年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督促问题整改,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完善重金属预警监测体系。要求涉重金属企业按要求在车间排放口开展定期监测,省级监测机构不定期抽检;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省级监测机构不定期抽检。实行“超标即应急”,在接到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报告后,即时调查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管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对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开展执法检查,强化考核督导。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快建立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模式。按照《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定期调度、严格考核各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减排效果。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土壤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偿资金,采取“以奖促治”的方式,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利用市场规则,增加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集中解决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四)加强宣传力度,增强防治意识。
积极开展各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实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行环保自律。鼓励公众参与,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