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记者从安徽代表团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马钢集团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程鼎带来了一份《关于鼓励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品》的建议,该建议要求国家出台和完善各种危废品处置法规,使这一重要环保问题得到更为科学、妥善解决。
建议介绍,根据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危废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
根据《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颁发的危废(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共2722份,处置能力达到8178万吨/年,2017年我国危废申报的产生量为6963.89万吨。仅从数据看现有危废处置能力可以满足处置需求,但实际上产危废企业外委处置危废困难重重,导致危废处理价格一路走高,部分危废品种处理费用已超过每吨1万元,主要原因有:
一、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危废处置能力,地区分布不平衡,导致供需不平衡。
二、危废处理行业存在“小散乱” 问题,67%的企业危废处理产能低于2万吨。
三、各省纷纷出台危废跨省转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外省危废转入,导致危废跨省转移处置非常困难。
四、危废远距离运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危废虽采用专车运输,但路上仍存在交通事故等隐患,导致出现安全问题。
建议认为,在此背景下,产危废企业就近合法合规内部处置危险品意义重大。为此,原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2日下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为产危废企业就近内部处置危废提供了法律依据,且有利于降低危废转移处置风险,但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已超一年,一直未见正式版颁布。为此,程鼎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明确新修订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免于领取危废经营许可证” 的五种情况,以便省、市根据自身特点配套相关法规政策细则,为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对产危废企业内部处置危废的支持力度和监管力度。企业危废内部处置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将其纳入政府环保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三、加大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投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产危废企业开展危废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提高危废资源化利用率,为社会节省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风险。
四、加快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危废资源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