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保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
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17〕38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加强
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职责
(一)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作为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同时,要自觉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要高度重视
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产废单位严禁将
危险废物委托、转让、倒卖给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利用;经营单位严禁超范围、超期限、超规模处置利用。
(二)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职责,加强
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地级市环保部门和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资料和现场核实初审,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所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固体
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以下简称固管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区
危险废物转移工作实施技术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
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的查处,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负责
危险废物转移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监管工作。
二、明确审批原则,严把转移关口
(一)鼓励
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减少危废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因经营类别或技术等原因,自治区内不具备利用处置条件的,应依法办理
危险废物移出手续,由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危险废物审批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跨年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每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下一年度的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推行全过程监管,区内接受企业利用
危险废物后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置利用的,原则上不同意接受企业继续接收
危险废物。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
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
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
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
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
危险废物。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退回其转移申请材料,并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涉事企业的跨省转移事项:非法跨省转移
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尚未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决定执行到位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且严重失实的;自治区内接收企业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受的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无法说明新产生
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的。
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转移
危险废物出自治区的,申请单位规范填写《宁夏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移出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固管局对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初审意见。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发函商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待接收地环保部门复函后,做出审批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商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的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
危险废物跨省移出需提交材料见附件1 。
对申请转入我区的
危险废物,在接到跨省转移商榷函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固管局通知对拟接收企业规范填写《宁夏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移入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自治区固管局对接收企业处置能力及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是否同意转入的初审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未经批准转移的
危险废物。申请
危险废物跨省移入需提交材料见附件3 。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审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定期核对转出、转入
危险废物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
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台帐制度,每季度向自治区固管局报送本辖区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报备内容包括本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及转移情况汇总表(具体详见附件7、8、9 )。
(三)
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及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范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获得批准转移后,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路线、计划、时间和批次等信息报告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应的危险货物类别。转移
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
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市环保部门。
四、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环境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应坚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的底线思维,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大对
危险废物转移工作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
危险废物产生、运输、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指导相关企业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善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申报登记。各级环保部门应对企业执行联单制度及
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定期督查考核,对查处的非法转移
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污释〔2016〕29号)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跨省转移(转出)申请材料清单
3.跨省转移(转入)申请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