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我厅对《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企业信息征求了各地意见并进行更新(附件1),同时,制定了《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二批)》(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有关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底前与列入《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二批)》的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本见附件3),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我厅备案。
二、自2019年起,第一批、第二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各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仝斌 0871-6414523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