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研制新能源,黄石一公司经理胡某某购买原料,利用工作之余研究醇基燃料,不料因为原料泄漏,被大冶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今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大冶市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胡某某及帮其非法处置泄漏物的余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各处罚金2万元。
胡某某系黄石一家公司经理,2017年5月,他从武汉一家化工公司购买了一吨甲醇,又从本地的几个加油站分次购买了一百公升柴油,将甲醇和柴油的混合物,装在一个容量为10立方米的不锈钢储存罐内存放,用于研究一种新能源的醇基燃料。
2017年7月3日,该储存罐发生泄漏,刺鼻气味弥漫,胡某某担心柴油、甲醇和水混合而成的废液流入围墙外的河港,就以每车350元的价格,请朋友余某某对泄漏的废液混合物进行处置。
随后,余某某以拖运“泥巴水”的名义,指使费某某、程某某等人,以塑料桶分装的方式,用货车将38吨的废液混合物非法倾倒至大冶市还地桥镇一家石材公司库存料场内,造成当地多处水沟、水塘、水井等处石油类浓度超标,被当地群众发现后举报至黄石市环境保护局。经湖北省环保厅认定,倾倒的废液(甲醇、柴油和水的混合物)为危险废物。
大冶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非法处置危害物38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某、胡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