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推动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区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培育、指导和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愿开展
工业固体废物自愿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监督管理,促进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定期将辖区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税收减免等情况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符合推荐条件的评价机构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可以向自治区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根据自治区区域
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择优选择合格的评价机构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直接向社会推荐,并将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三、评价机构依据《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开展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管理。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一年,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经信委提交业务绩效报告,经复审合格后纳入次年推荐机构名单;不按时提交业绩报告或复审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五、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行由企业自愿申请,自主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定期集中公示评价结果的制度。凡申请评价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申请,按照评价工作有关程序和内容要求,向评价机构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配合完成现场核查。除特殊约定外,评价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评价报告经企业确认签字后,由评价机构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
六、自治区经信委定期对评价结果通过其网站(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子网站)于每年5月低、11月底前,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七、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在自治区从事该项工作业务:
(一)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对数据资料核实不严,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泄露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八、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报告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评价结果。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建议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地州市经信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内
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及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情况等进行汇总,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年度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经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再单独发布《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细则》,以以上通知要求为准,具体评价办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PDF版通知.pdf(略)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
2018年11月16日
(联系人: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 周强0991-4523691)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