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
“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点对点”定向利用,既解决了当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费用偏高的难题,又拓宽了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还促进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相应的豁免实施程序进行首次申请及延续、变更申请和取消豁免申请。
实施方案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将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动态调整优化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