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指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适用范围是什么?
浙江省内省企业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项至31项)”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作为省内其它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的,可按本方案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点对点”定向利用既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情形,也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和多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的情形。
三、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单位应,满足4方面条件。一是产生单位及利用单位应合法合规生产,既往环境信用、环境行为良好;二是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应满足相关要求,利用单位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满足相关要求;三是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用作替代原料生产产品且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四是定向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环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产出比不高于0.5。
四、哪些类别的危险废物可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已开展情况,从便企惠企、管控风险的角度出发,方案公布了第一批纳入“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共包含15类危险废物。此后根据实施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危险废物类别名录由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五、企业应如何申请?
申请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填写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审查、公示和反馈。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变更、延期和终止(取消)有什么要求?
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终止或取消的,应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七、企业“点对点”定向利用运行管理有什么要求?
一是强化风险管控,产生和定向利用单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除了不需申领经营许可证,其它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应全面执行,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二是强化数字化监管,产生和定向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浙固码”、视频监控安装联网、危险废物交易模块等使用管理要求。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分析,同时确保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加强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全省工作的统筹监督,制定发布“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名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审查把关,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
九、对此前各地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是否需要按照本方案重新申请?
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在原试点期限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同时,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制修订市级实施方案。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电话:0571-28172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