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25年湖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现状
2024年数据统计,全市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量42.02万吨,当前库存量0.99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含协同处置)量为36.75万吨,处置(含焚烧和填埋)量为4.28万吨。市内委托利用处置24.51万吨,市外省内委托利用处置12.35万吨,省外委托利用处置2.61万吨(已剔除“白名单”4.91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1.56万吨。
全市共产生26大类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其中HW31含铅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4废酸、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78.13%。
全市基本形成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焚烧填埋兜底,市内委托利用处置为主、市外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分析
截至2024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38家,包括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17家、收集经营单位11家,另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10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2家。
从规模分析:目前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124万吨/年,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6.88万吨/年(含医疗废物1万吨/年),填埋能力3万吨/年。HW08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4家,收集经营能力1.14万吨/年,实际收运0.1825万吨;HW31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7家,收集经营能力23万吨/年,实际收运7.6127万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能力7.76万吨/年,实际接收1.0161万吨。
能力缺口:焚烧处置残渣、废盐、含铬废物三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空白,暂无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
过剩类别:废酸、废碱、表面处理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铝灰渣等综合利用能力过剩。
从产生类别分析:当前我市危险废物单类年产生量在1万吨以上的共9大类,其中HW31类危废产生量约13.83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铅蓄电池,以企业委托综合利用为主,我市有HW31类危废经营单位1家,综合利用能力33万吨/年;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除本地市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外,还收运周边地市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有5.145万吨左右废铅蓄电池通过“白名单”跨省转出利用处置。
HW18类危废产生量约8.68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我市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单位1家,综合利用能力5万吨/年,目前负荷率达60%以上;根据危险废物“趋零填埋”要求,本市4家生活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综合利用为主,2024年飞灰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
HW17类危废产生量约5.46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我市有HW17类危废经营单位6个,综合利用HW17类废物能力24万吨/年,其中4.3万吨/年可综合利用含铬镍金属污泥;由于成本等原因,我市有约7830吨/年HW17类危废跨省转出利用处置。
HW34类危废产生量约3.14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我市有HW34类危废经营单位3个,综合利用HW34类废物能力19.3万吨/年。
HW08类危废产生量约1.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矿物油,我市经营单位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能力约2.5万吨/年。
HW13类危废产生量约1.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胶渣、废树脂等,我市仅有1家企业综合利用气相冷凝液(265-102-13),其他无专门利用处置HW13类危废的企业,主要通过焚烧方式处置。
HW48类危废产生量约1.64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铝灰渣,我市现已建成铝灰渣综合利用项目4个,年综合利用能力9.5万吨/年。
HW49类危废产生量约2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物、废活性炭等,我市经营单位废包装物综合利用能力约5.5万吨/年,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能力约1.2万吨/年。
HW21类危废产生量约1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含铬废物、除尘灰等,我市无专门利用处置HW21类危废的企业,主要通过跨省转移至外省综合利用。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裕,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的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投资建设意见
(一)鼓励类项目。鼓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废盐、含铬废物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项目,原则上新建项目需对标国家先进水平,采用低污染、高资源化技术;鼓励现有企业提标改造,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如金属回收、建材生产),推动危险废物“趋零填埋”。
(二)限制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废酸、废碱、表面处理废物、废包装桶、铝灰渣等已过剩类别的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已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的区县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小微收运单位;除应急保障外,不再新增危险废物填埋设施。
(三)“点对点”利用类项目。鼓励产废企业在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理化性质相对稳定,能够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能及经营规模等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