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布2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开福区某机械企业露天喷涂油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根据12345政务热线交办问题,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福执法大队对位于捞刀河街道罗汉庄村的某机械租赁公司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场地北侧露天堆放有喷涂完毕的塔吊标准节,旁边摆放有若干已开封的油漆桶和用于油漆喷涂作业的喷涂设备,现场有明显的油漆喷涂痕迹,地面有大量油漆结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场内未进行油漆喷涂作业。进一步查明,该公司自2020年4月初开始在场内开展塔吊变形修复油漆作业,前期主要是使用人工补刷上色的方式,2023年6月初开始使用喷枪上色,现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任何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造成油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严格适用裁量标准,10月3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9万元。
望城区某表面处理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接生态环境部现场监督帮扶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望城执法大队人员赴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检查当天企业正常生产,排污许可证已过期。
查处情况:
该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调查期间,该单位请求从轻处罚并提供相关材料佐证。经核查认定,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即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虽未经批准,但仍然严格遵守旧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且对该公司生产废水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达标,说明该公司生产废水对外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可控,遂对从轻处罚的主张予以采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罚款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