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宜春市袁州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特点】该案件为通过“环保+公安”联动机制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接到群众反映“袁州区天台镇太尉村一山林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和天台镇环保办干部前往倾倒点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发现近2亩左右的裸土上露天堆放大量吨袋,吨袋内装有灰色粉状物,由于存放时间较长,有粉状物已经凝结成块状,部分吨袋已破损,粉状物洒落在地面,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倾倒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经鉴定该粉末状固体废物为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2022年8月22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同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潘某某、彭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
【查处情况】针对潘某某、彭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2022年9月16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该案件的破获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联动的重要性。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了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铝灰进行了危废鉴定,出具了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为案件入刑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案例2:宜春市袁州区黄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6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环保办反映“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工业九路头西侧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颜色呈现灰黑色,表层有大量白色浓烟冒出,数量不详”,立即联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和袁州区医药工业园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现场堆放大量吨袋,吨袋里面装有灰黑色粉末状废料,部分散落在四周,表面覆盖了部分泥土。2022年12月7日,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现场疑似铝灰的固体废物进行现场采样。2022年12月23日,根据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结合现场踏勘及信息收集等情况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可初步判定待鉴定固体废物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2023年1月11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黄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黄某某会同上线蒋某某在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工业九路头西侧空地处倾倒铝灰约30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人,取保候审1人。
【案件启示】此案件的破获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3:万载县某纸业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涉水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6月6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锦江河均车断面溶解氧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通过综合分析水流流速、异常数据时间节点、变化规律等因素,大致锁定企业类型、排污时间。随即执法人员于6月7日凌晨开展“零点行动”突击检查,对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雨水沟,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雨水总排口处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雨水总排口处水样污染物浓度超过了排放限值。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相关内容,对该公司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6万元,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精准发现违法行为,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本案中,企业擅自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外排的行为明显违法,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企业不仅要缴纳高额罚款和停产整治,相关责任人员还要被行政拘留,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遵法守法,相关责任人员要履职尽责、加强环保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4:黄某某倾倒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涉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1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工业园区进行巡查,发现长期停产的一公司厂区空地上露天堆放有大量灰黑色物质,执法人员随即进入厂区内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堆放灰黑色物质的地面未做硬化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的固体废物、周边土壤以及周边地表水进行了取样。经查,厂区空地露天堆放的灰黑色物质系黄某某伙同他人倾倒在此处,灰黑色物质为工业固体废物,经过过磅称重,固体废物倾倒量为1.653万吨,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倾倒的固体废物含有毒物质,该倾倒行为已经造成周边土壤与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同时根据向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询价,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约380万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黄某某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黄某某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无人机作为新型监管模式,具有隐蔽性强、机动性好和巡查范围广等优点,通过无人机现场巡查可以进行全方位巡查了解辖区内环境状况,提升环保执法效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实行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案中,黄某某将固体废物倾倒在一长期停产的公司厂区内,严重污染了环境,自认为倾倒地点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无人机的优点,及时发现并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警醒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提高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将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