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分配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值、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具体要求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原则上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70%确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根据年度核查结果,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再结合年度预分配配额进行多退少补。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预分配配额,并根据经重点排放单位确认的配额核定结果进行配额调整,完成年度分配配额的发放。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确定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配额回购,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或另行通知。
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竞价出售等形式进行有偿发放。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额清缴期限及相关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且使用的减排量中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例应为60%以上。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的具体比例、使用减排项目的具体类型等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情况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
经核证的1吨碳减排当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当年度配额管理。
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配额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
(二)参加新设合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将冻结的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登记账户。
第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承继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登记账户。
(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登记账户。
第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其排放量后收回免费分配的剩余配额,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注销该单位登记账户。
第十七条国家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