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19年12月2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表1 厦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其禁燃要求
厦门市辖区除Ⅱ类区以外的区域〔不含厦门海发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288号)、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702号)、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南海路1189号)所在地〕
二、管理要求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管理职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二)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Ⅱ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三)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要求。
(四)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之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五、其他
(一)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形。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厦府〔2019〕396号)同时废止。